公务卡结算相关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 2015-09-15     来源: 财务处
 

 一、公务卡结算,是指逐步取消和改变各预算单位现金支付方式,对日常公用支出改由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和转账结算方式。省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改革后,原来通过现金办理的公务结算事项全部通过公务卡结算,各预算单位不再通过现金结算。
    二、预算单位应办理不能透支使用,不能提取现金,不能消费的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用于单位和职工间的资金转账结算。职工个人原则上办理可透支消费、存取现金的个人贷记卡(以下简称“个人卡”),用于应由单位报销的支出和个人消费支出。
    三、公务卡结算的范围是预算单位原主要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小额零星采购支出。包括:办公用品、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煤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太阳成集团议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设施维修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等公务性支出。个人卡中所发生的私人消费性的支出,不适用本办法。
    四、“个人卡”由预算单位职工个人申请、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密码由职工个人自行确定、妥善保管。遗失后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个人卡”的个人属性,不因公务卡结算而改变,预算单位不因此承担因个人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五、 预算单位统一安装与代理银行联网的电子收款机系统(以下通称财务转账POS),办理“单位卡”向“个人卡”之间公务开支的资金划转。不得办理“单位卡”向“个人卡”划转属于私人消费的资金。
    六、 预算单位借款的管理。实行公务卡结算后,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若出现预计公务支出超过信用额度或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由经办人办妥借款手续后,出纳人员通过财务转帐POS将所需借款资金划转到“个人卡”上。经借款人签字确认后的财务转账POS凭条,作为太阳成集团计入账依据,借款人报销时一并结算。
   七、“单位卡”还款结算。借款人报销公务支出并将多余的借款退还财务部门或归还借款时,单位出纳人员将应还款项从“个人卡”划转“单位卡”账户,并打印财务转账POS凭条,由还款持卡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太阳成集团计入账凭证。
   八、“单位卡”结算的冲正交易。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公务卡转账结算业务中,如出现已转账金额超过应转账金额时,可执行冲正交易,输入原转账交易代码及金额后将原转账交易红字冲销。冲正交易只限于当日转账业务的冲销,冲销后打印的财务转账POS凭条,必须由被冲销的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太阳成集团计账务冲销凭证。次日以后的冲正业务,由预算单位写出书面情况报代理银行处理。
   九、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1、公务卡结算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报销审批程序。2、各预算单位日常公务性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支付。3、职工使用个人卡所发生的公务性支出,必须在透支免息期内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因报销不及时而产生的透支利息和罚息,原则上由职工个人承担。
   十、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1、报销人凭发票、POS消费凭条等单据,填报报销审批凭证按本单位报销程序审批。2、出纳人员凭核准的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通过财务转账POS将报销资金划转到个人卡上。3、报销人当场确认并在财务转账POS打印的凭条上签字。4、财务人员根据经签字确认的凭条,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登记入账。5、如因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银行卡结算系统,报销人先以现金垫付后,可凭发票等单据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财务处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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