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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开展市区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的通告

来源:南通航运发布时间:2008-03-13浏览次数:1985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维护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秩序,方便市民出行,优化城市环境,积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3月5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以“规范交通行为、规范停车管理、规范交通标识、规范车辆营运”为主要内容的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区道路通行的车辆(含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及驾驶员和行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公安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坚持做到“十不”: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违法停车、不逆向行驶、不闯禁区、不争道抢行、不违法载人、不酒后驾车、不无证驾驶、不乘无安全保障的车辆。
  二、各类车辆必须进入停车场或在划定的临时停车泊位有序停放,客运、出租车辆必须在规定的停靠点停车,不得随意停车或在停靠点长时间占位;各类停车场必须按照规划功能使用,擅自挪作他用的应当限期恢复使用。
  三、全面清理、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和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主次干道路口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广告牌等有碍交通信号的设施,严禁损毁或擅自挪动交通管理和安全设施。
四、公路客运、出租车辆不得非法营运、串线营运,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不得在禁行区域内行驶;严禁电瓶三轮车等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
五、坚持宣传教育、科学管理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全面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各类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行为,公安、城管、交通等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并抄告相关单位或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不服从管理、妨碍公务的,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整治道路交通秩序,是创建文明城市、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的迫切需要,是顺应民心民意、进一步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广大市民要积极支持和配合集中整治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附件: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依据附件:.doc
                                                      二00八年三月四日